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6號案號受理,並於100年3月30日判決,於100年5月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所示編號1至2案件,業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416號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李明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一級)│(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08.25│99.11.07│99.10.5(聲請書│││││誤載為99.09.2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53號│毒偵字第67號│偵字第216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860│100年度訴字第98│100年度訴字第3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12.22│100.02.21│100.02.16(聲請書││││││誤載為100.02.25)│├───┼────┼────────┼────────┼────────┤││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860│100年度訴字第98│100年度訴字第33││││號│號│號││判決├────┼────────┼────────┼────────┤││判決│100.01.31│100.03.21│100.03.21│││確定日期││││├───┴────┼────────┼────────┼────────┤│備註│100年度執更字第│100年度執更字第│基隆地檢100年度│││321號(原基隆地│321號(基隆地檢│執字第1116號│││檢100年度執字第│100年度執字第││││529號、100年度執│906號、100年度執││││緝字第248號)│緝字第249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9.26(聲請書│99.03.02││││誤載為99.10.0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034號│撤緩毒偵字第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937│100年度訴字第13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2.25(聲請│100.03.30│││││書誤載為100.02.││││││1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937│100年度訴字第136│││││號│號│││││││││判決├────┼────────┼────────┼────────┤││判決│100.03.28│100.05.09││││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64號│執字第1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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