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專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3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榮昇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姵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8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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