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債務人 顏又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9日向債權人申辦0000000000門號之PHS行動電話服務,惟債務人自95年6月起即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計積欠20,279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