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高毓婷 訴訟代理人 高泰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晁岱 有限公司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條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91,3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淑敏計算式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⑴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袋地,需通行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
⑵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7,600元,通
行0000、0000地號土地後,即可連接台五甲線(見105年度湖簡調字第39號卷第5頁、第44頁),則該地段同屬面臨台五甲線之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均為每平方公尺47,300元,則可推估系爭土地若可通行至台五甲線,所增之價額應為每平方公尺19,700元(47,300元-27,600元=19,700元⑶故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額為22,091,383元(計算式:19,700元
×1121.39【系爭土地總面積:20.23+98.92+21.22+
38.46+302.98+498.72+140.86】=22,091,3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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