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2號上訴人 陳彥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羿潔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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