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漢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21日106年度訴字第3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3,200元,應繳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