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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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7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請 陳明 利息請求自93年11月27日之依據為何?(所提本票之到期日為95年4月30日);當事人間若無利息之約定,則所請求之遲延利息,應自屆期翌日起算。並請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