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4號原告 童小娟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許語婕 律師被告 宋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年9月12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
三、原告前所提出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之存摺資料,其存摺資料顯示之金額及帳號資料與原告主張似有不合,請原告再行查證,並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報查證結果。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