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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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葳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一、第四行、二、證據清單(一)第二行、(八)第三行、三、論罪科刑(一)第十三行、(二)第四行、第七行、第十二行、第十四行、第十六行、(三)第二行、第九行、(五)第二行、三、沒收(一)第二行、第四行、(二)3第四行、第七行、第九行、附表一編號七、附表二編號七之「 石葳葳 」,應更正為「石葳薇」,「三、沒收」應更正為「四、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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