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460號債權人 柯宗龍 上列債權人柯宗龍因與債務人 謝欣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柯宗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欣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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