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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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債權人 許景洲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錦澎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下列(一)、(二)事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足以釋明本件債權及金額之證據,諸如工程承攬契約書或其他相關書面。
(三)提出債務人錦澎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