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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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曉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89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明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另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㈡、本件被告王曉嫻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9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4月30日確定,110年4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仿冒「HELLOKITTY」商標內褲27件等物(詳109年度偵字第8913號卷第143頁,109年度保管字第108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1),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曉嫻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9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4月30日確定,110年4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HELLOKITTY」、「SUMIKKOGURASHI」、「PeppaPig」商標之商品,有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1499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4份、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2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偵查報告書、yahoo奇摩拍賣網頁、執行搜索現場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照片對照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9頁、第41至47頁、第51至55頁、第57至58頁、第65頁、第63至64頁、第71頁、第83至91頁、第69頁、第75頁、第93頁、第105頁、第97頁至101頁、第103頁、第137頁、第139至141頁、第147至15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雖另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容有未符,然上開扣案物依前開說明既得單獨宣告沒收,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本院仍得依據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1│仿冒「HELLOKITTY」商│日商三麗鷗股份│00000000│││標圖樣之內褲27件、外套│有限公司││││6件、長褲3件│││├──┼───────────┼───────┼────┤│2│仿冒「SUMIKKOGURASHI」│日商森克斯股份│00000000│││商標圖樣之上衣55件、褲│有限公司││││子7件│││├──┼───────────┼───────┼────┤│3│仿冒「PeppaPig」商標│英商一號娛樂英│00000000│││圖樣之褲子25件、上衣31│國有限公司、英│00000000│││件、鞋子5雙、內褲6件、│商艾須特貝克戴││││包包2個、玩具6套│維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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