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原告 黃淑芬 住○○縣○里鎮○○○街000號被告 黃裕中
鍾昌軒 吳家綺
樊力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2、83、8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莊崑山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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