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維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0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胡維倫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最後一行「間,轉匯附表所示金額至土銀帳戶。」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間,轉匯附表所示金額至土銀帳戶,旋遭人利用網路銀行轉匯至其他帳戶而不知去向暨所在,以致檢警無從追查,祇能據報循線查獲胡維倫。」。
㈡證據部分⒈起訴書附表編號7、8「匯款憑證」欄內容補充:網銀跨行轉
帳明細截圖、「匯款憑證出處(警卷頁數)」欄內容補充:第126頁。
⒉起訴書附表編號17「匯款憑證」欄內容補充:交易成功截圖、「匯款憑證出處(警卷頁數)」欄內容補充:第183頁。
⒊起訴書附表編號23「匯款憑證」欄內容補充:交易成功截圖、「匯款憑證出處(警卷頁數)」欄內容補充:第224頁。
⒋起訴書附表編號25、26「匯款憑證」欄內容補充:交易成功
截圖、「匯款憑證出處(警卷頁數)」欄內容補充:第269頁。
⒌起訴書附表編號27、28「匯款憑證」欄內容補充:交易成功
截圖、「匯款憑證出處(警卷頁數)」欄內容補充:第288頁。
⒍被告胡維倫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162、170頁)。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
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與身分不詳詐騙份子,當可使該不詳詐騙份子自該帳戶提領詐得款項轉為現金而遮斷資金流動,故依上開說明,被告將帳戶交付他人之行為,亦對洗錢犯行產生助益,而應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是核被告提供本案帳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併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詐騙份子對如起訴
書附表所示被害人等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且其所犯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罪之構成要件部分重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論罪。
㈢被告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助益他人
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雖其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詐欺正犯之責難性較小,然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害,且致國家查緝犯罪受阻、所生危害非輕,兼衡酌被告於法院審理程序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被害人等所受財損金額,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陳明 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71頁),暨其曾於106年間提供帳戶擔任領款車手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9年9月4日假釋出監,並於110年3月20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又於110年間犯強制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11年4月14日執行完畢(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情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㈠被告固有將上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詐騙份子遂行詐
欺及洗錢之用,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茲遭被告幫助掩飾暨隱匿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業遭不詳之人網路轉帳至其他帳戶(見警卷第313至315頁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而不知去向,不屬於被告之財物或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毓羚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303號被告胡維倫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居臺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維倫可預見將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竟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9月22日8時53分前某時,將其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存簿翻拍照、網銀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JACK」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用以犯罪。嗣上開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連絡,於112年9月22日8時53分前某時,聯絡 李再家 、 陳高元 、 莊佩珊 、 楊椀軫 、 萇奕青 、 陳靜芳 、 陳瀅溱 、張 卿得 、 蔡昕穎 、 吳庭語 、 陳筱婷 、 陳怡彣 、 曾俊奎 、 陳雨庭 、 廖玉華 ,以附表所示詐騙手法施詐,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轉匯附表所示金額至土銀帳戶。
二、案經李再家、陳高元、莊佩珊、楊椀軫、萇奕青、陳靜芳、陳瀅溱、 張卿得 、蔡昕穎、吳庭語、陳筱婷、陳怡彣、曾俊奎、陳雨庭、廖玉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胡維倫之供述被告供承上開土銀帳戶係其申設且已於上開時間提供該帳戶存簿翻拍照、網銀密碼予他人,辯稱:JACK跟我說是做虛擬貨幣的合法用途,我就是會怕,所以我有事先跟JACK說不能把我的土地銀行帳戶拿去亂來,我之前因提供帳戶涉幫助詐欺案件,這次提供土地銀行是因為我太容易相信別人等語。2證人即告訴人李再家、陳高元、莊佩珊、楊椀軫、萇奕青、陳靜芳、陳瀅溱、張卿得、蔡昕穎、吳庭語、陳筱婷、陳怡彣、曾俊奎、陳雨庭、廖玉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告訴人於上揭時間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詐術施詐,致陷於錯誤而轉匯款項至上開土銀帳戶。3⑴上開土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⑵告訴人等人提出如附表所示匯款憑證告訴人遭詐騙之款項係匯入被告申設之上開土銀帳戶。4本署110年度偵字第9166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前因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後成為詐騙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雖檢察官偵查後認其交付時無幫助詐欺之主觀犯意而為不起訴處分。歷經上開案件,被告應明確知悉不得任意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卻仍於本案犯罪事實所載之時間,交付其所有之土銀帳戶予他人,顯見被告對於土銀帳戶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一情,有所預見,亦不違背其本意。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又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檢察官李駿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順登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元)匯款憑證匯款憑證出處(警卷頁數)1李再家112年9月22日8時53分前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下載APP進行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9月22日8時53分許95,000交易成功截圖第99頁2112年9月22日9時1分許95,000交易成功截圖第99頁3陳高元112年9月23日11時14分前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下載APP進行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9月23日11時14分許100,000臺幣活存明細截圖第105頁4莊佩珊112年9月25日9時15分前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下載APP進行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9月25日9時15分許100,000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第113頁5112年10月2日9時57分許100,000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第113頁6112年10月2日9時58分許80,000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第114頁7楊椀軫112年9月25日19時2分前某時佯以邀約下載APP進行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9月25日19時2分許100,0008112年9月25日19時3分許50,0009萇奕青112年9月27日9時37分前某時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9月27日9時37分許110,000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翻拍照第129頁10陳靜芳112年9月27日11時56分前某時透過FB、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下載APP進行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9月27日11時56分許50,000交易成功截圖第131頁11112年9月27日11時58分許50,000交易成功截圖第132頁12陳瀅溱112年9月27日14時15分前某時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9月27日14時15分許14,000交易成功截圖第165頁13112年9月27日14時17分許20,000臺幣活存明細截圖第166頁14張卿得112年10月2日12時49分前某時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10月2日12時49分許50,000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第181頁15112年10月2日12時51分許50,000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第182頁16蔡昕穎112年10月3日12時38分前某時透過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10月3日12時38分許50,000截圖第183頁17112年10月3日12時38分許50,00018112年10月3日12時41分許100,000交易成功截圖第183頁19112年10月3日12時41分許10,000交易成功截圖第183頁20112年10月3日13時25分許4,000交易成功截圖第183頁21吳庭語112年10月4日11時14分前某時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下載APP進行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10月4日11時14分許30,000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第204頁22112年10月4日11時16分許30,000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第204頁112年10月5日9時8分許20,000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第206頁112年10月5日9時13分許30,000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第205頁23陳筱婷112年10月4日13時3分前某時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10月4日13時3分許40,00024陳怡彣112年10月5日10時34分前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下載APP進行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10月5日10時34分許26,000明細內容截圖第247頁25曾俊奎112年10月5日10時39分前某時透過YOUTUBE、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下載APP進行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10月5日10時39分許30,00026112年10月5日10時40分許36,00027陳雨庭112年10月6日9時34分前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10月6日9時34分許50,00028112年10月6日9時35分許50,00029廖玉華112年10月6日12時10分前某時透過FACEBOOK、LINE通訊軟體佯以邀約投資為由要求匯款112年10月6日12時10分許18,000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第3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