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彥勝(原名温文青)選任辯護人陳韶瑋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彥勝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温彥勝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下午1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平鎮方向行駛,途經延平路176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擊沿同方向前方行駛,由告訴人 黃珮菁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腹壁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挫傷併擦傷、左側踝部挫傷併擦傷、左側手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附卷可稽(見審訴卷第71、87頁),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其餘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鈺勛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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