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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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4636號債權人巨蛋展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江 債務人源宸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立鑫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宸國際有限公司、黃立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黃立鑫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二、債務人源宸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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