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3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7號原告松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麗華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劉和然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王馨瑀
鄭美炎 徐位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7月18日下午3時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洪遠亮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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