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4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家新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適用法條欄累犯是否應加重其刑部分補充「被告前已有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除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竊盜案件前科記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外,自民國85年間起即有多件竊盜案件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再犯本件竊取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供稱代步用),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回收維生,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已扣案發還被害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見偵查卷第2
0、22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341號被告黃家新男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家新前因2次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351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上開2罪復經同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2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拘役後,於110年5月31日出監。
詎其猶不知悔改,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3月21日8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巷00○0號前路旁,趁 塗文環 所有停放該處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即持該鑰匙發動上開機車竊取得手後離去。嗣經塗文環發現失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於同日1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發現黃家新騎乘上開遭竊機車而當場逮捕,並扣得上開機車(已發還塗文環),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家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塗文環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監視器翻拍畫面及查獲照片共8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39號、本署110年執更火字第877號、第878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列印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係再犯相同性質之竊盜案件,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犯竊盜之犯罪所得上開機車,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檢察官許智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