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09號聲請人 嚴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嚴文彬│上海商業儲│99年6月1日│1,500,000│0000000│││││蓄銀行板橋││元││││││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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