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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