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國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國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國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上訴本院後以94年度上訴字第628號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94年6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