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13號附帶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楊品妏 律師
彭正元 律師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80,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7,179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宛榆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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