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黃美珍 被告 王宜雄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銀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17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廖政勝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