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 温仁 和相對人 蘇錦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錦銘於民國84年間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總金額新台幣(下同)450萬元、存續期間為84年5月2日至84年11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為84年11月1日之普通抵押權予案外人 歐碧玉 ,以擔保渠因承買土地所生之定金及價款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00萬元。又聲請人於102年4月30日自歐碧玉受讓前揭抵押權及債權,並於102年5月15日辦竣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支票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6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福竹││1026│建│00│00│60.36│1/4│重測前: 大竹 │││││││││││││ 段大竹 小段 17│││││││││││││6-38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