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岩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岩錚於民國93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2月16日止累計75,797元未給付,其中30,188元為本金;44,537元為利息;1,0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岩錚│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8%│││30,188元││2月17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