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0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兼具保人
號被告甲○○
63之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具保人丁○○具保人乙○○
75-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706、2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叁萬元,沒入之。
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被告丙○○、甲○○2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法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38萬元,由具保人乙○○、丁○○、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丙○○、甲○○停止羈押(具保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有卷附繳納保證金通知影本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7份附卷可稽。嗣經本院依被告丙○○、甲○○2人之住居所傳喚、拘提,被告丙○○、甲○○均未到庭,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乙○○、丁○○、丙○○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2人遵期於97年7月4日到庭接受審理,具保人屆期仍未帶同該被告2人到案,亦有各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通知附卷可稽。足見被告2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黃紀錄法官陳建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繳納保證金額明細
一、具保人保證金額具保日期、案號及被保人姓名(新台幣)乙○○15萬元95年5月26日,本院95年度聲羈字
第548號,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372號)(被告甲○○)乙○○3萬元95年6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268號,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015號(被告甲○○)丙○○3萬元95年6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268號,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015號(被告丙○○)丙○○20萬元95年9月7日,本院95年度聲羈字
第927號,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372、23015號(被告丙○○)丙○○20萬元95年9月7日,本院95年度聲羈字
第927號,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372、23015號(被告甲○○)丁○○12萬元95年5月26日,本院95年度聲羈字
第548號,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372號(被告丙○○)丁○○15萬元96年5月11日,本院95年度偵聲字
第281號,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74號(被告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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