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0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穗勳具保人張芸絜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芸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張穗勳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張芸絜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已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被告張穗勳業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著,有本院對其住所送達審理傳票之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張穗勳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亦未據被告張穗勳提出任何資料釋明其不到庭之正當理由,堪認被告張穗勳豪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張芸絜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鄭舜元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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