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告 蔡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7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