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 蕭羽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原告 蕭億年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蕭羽筑(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原告蕭億年、 蕭玉傑 、 黃碧砂 、蕭羽筑、 蕭羽媙 、 蕭載皓 對被告 葉清山 提起本院一0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時,為原告蕭億年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原告蕭億年、蕭玉傑、黃碧砂、蕭羽筑、蕭羽媙、蕭載皓與被告葉清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蕭億年因於民國101年6月20日晚間10時55分許發生車禍,致頭部外傷併臉部頭皮多處撕裂傷等,至今呈植物人狀態,現已無行為能力,聲請人為蕭億年之女兒,爰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蕭億年之特別代理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重訴字第41號卷宗,堪認屬實,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即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