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馬維珊 被告 林佩儀 生前住新北市○○區○○路○○號(已死亡上列被告102年度審交訴字第7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馬維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林佩儀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佩儀已於民國102年11月17日偵查中死亡(生前溺斃),有新北市林口區戶政事務所103年1月3日新北林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被告除戶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所涉刑案部分(本院案號:102年度審交訴字第78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鄭凱文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