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余文慧 債務人 賴靖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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