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0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腦血管疾病防治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腦血管疾病防治基金會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法人登記證書。
三、提出以財團法人腦血管疾病防治基金會代表人名義聲請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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