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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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9117元(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710號卷第4頁繳費收據所示),則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即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高秋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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