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怡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02,30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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