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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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智中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