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鄭智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珮吟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三)債權證明文件。
(四)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五)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三點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就相對人所有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而聲請本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為證,惟未提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該通知送達次日起10日內補正債權之證明文件,然聲請人僅提出受款人為 詹桂美 之支票一紙,並陳明以該支票用以代償相對人對第三人詹桂美之借款,惟未提出其他可資證明其所言真實之相關文件,本院即難據此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