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吳信昇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除權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本院105年度除字第14號附表中關於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新公司)股票號碼「86」為「88」之錯誤,請求加以更正,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司催字第106公示催告事件中,所表明遺失世新公司之股票號碼即為「86」,有該裁定可稽,而聲請人登報之世新公司之股票號碼亦為「86」,有登報資料可憑,則本件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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