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號具保人乙○○
1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3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報告及97年9月11日97年刑保字第9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受刑人上揭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嘉簡字第1229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於97年11月12日確定在案,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拘提未獲函、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以及受刑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乙○○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亦有卷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該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各乙份在卷足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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