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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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核字第24號聲請人宜蘭縣五結鄉農會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聲請人即最大債權人宜蘭縣五結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則駁回聲請。
一、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351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廖文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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