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35號原告 吳碧嬌 被告 游國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26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張兆光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