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13號原告 邱春雄 被告 蘇達鈞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58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達鈞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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