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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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婉霏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婉霏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仿冒「BATMAN」圖案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收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有違反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惟因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6月14日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據本院核閱該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宗屬實;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BATMAN」商標等情,有理律法律事務所107年11月1日出具之函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扣案物品照片等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BATMAN」法藍絨毯│(60條/1箱)8箱│├──┼──────────┼────────┤│2│「BATMAN」法藍絨毯│(50條/1箱)10箱│├──┼──────────┼────────┤│3│「BATMAN」法藍絨毯│(26條/1箱)1箱│├──┴──────────┼────────┤│合計│1006條,19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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