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41號聲請人壹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葉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鍾惠萍┌─────────────────────────────────────┐│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國興𡍼裝烤│華南商業銀│101年8月5日│59,924元│ED0000000││││漆有限公司│行鶯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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