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簡明龍
王偉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嘉宏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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