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家調裁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調裁字第17號聲請人 林凱琦 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增浩 間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