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8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迎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其債權受讓於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信函及通知回執聯,主張其債權讓與事實以郵務送達方式對債務人合法通知。惟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回執聯,並無自然人簽收紀錄,核與上開說明不符,尚難遽認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已生通知債務人之效力,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