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廖世能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志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唐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