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液體壹瓶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液體乙瓶,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本案扣案之液體乙瓶,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刑鑑字第三三五0二號鑑驗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九一號卷宗第二十五頁),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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