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泰豊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仲田 代理人 邱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泰豊熱處理股份有限│臺灣銀行南投分行│108年7月12日│7,200元│AK0000000││││公司張仲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