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100號原告 呂定軒 被告 陳奕如
呂貴茹 鄭家淵 鄭宗志 王年煜
林軒如
楊健玲
蔡旻翰
施彥成
楊太利
石宴榳
王小玲
謝蕙芬
李宜桂 蘇怡
李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因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經本院於111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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